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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内河船舶超载运输货物的原因和对

发布时间:2020-12-30 10:18:46作者:交航船运王

从事货物运输的船舶,必须符合船舶强度、稳性、吃水等安全技术要求和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载货条件。

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

然而,笔者在实际执法过程中发现,超载运输违法行为在内河船舶的违法行为中占了很大的比重。

现就具体案例来究其原因和提出对策建议。

 

201x年x月x日10时15分海事执法人员在闽江巡航过程中发现锚泊于福州某水域的一艘货船有超载现象,即对该船进行依法检查。该船满载砂子,处于正浮状态,载重线被水淹没。

 

执法人员现场对船舶进行实际干舷测量勘验,当事人船长到场,测得实际干舷为左舷25CM,右舷20CM。执法人员对执法及勘验过程进行了拍照和录像。该船载重线证书上核定干舷为65CM。

因此,该船涉嫌超载运输货物。

执法人员对船长和船员进行了严肃批评教育,并依法进行笔录制作,暂扣船长适任证书,并责令该船卸载超载的货物。

最后,执法部门依法对该船处予4000元罚款。

案例评析

船舶超载运输会影响船舶操纵性能,降低抗沉能力,容易导致事故。任何船舶不得超载运输货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82条规定,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旅客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整改,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另,《内河水域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当事人具有以下减轻情节的,按减轻处罚基准执行:积极配合海事管理机构调查,并主动交代超载情况的;在航行过程中被发现存在超载行为,主动或接受指令靠泊接受检查的;其他可以给予减轻的情形。减轻处罚基准:内河船舶300GT及以上1000GT以下∕150KW及以上500KW以下;船长30米及以上,干舷200毫米及以上的:4000元及以上5000元以下。

本案中,基于当事人在执法过程能积极配合,主动卸载货物,执法部门按减轻处罚基准对该船处予4000元罚款。

通过在查处案件过程中对案件和当事人的了解,发现闽江内河船舶超载现象屡禁不止的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

、船员素质偏低,法制和安全意识淡薄。内河船员大部分未受过高等教育,他们对船舶超载的危险性认识不足,甚至认为船舶多装点货对安全没有影响,对船舶的操纵过分自信。

、近年内河航运经济持续处于低迷状态,船舶运输效益大幅下降,为减少运输成本、谋取利益的最大化,不惜采取超载运输等违法行为,牺牲安全追求利润。

、不正当竞争,通过超载降低单价来争抢客源货源。船舶超载运输,一定程度地降低了吨位单价,扰乱了水运市场的正常秩序,导致了水运市场的恶性竞争,形成了“不超载,不赚钱;合法载,倒贴钱”的错误认识,最终导致市场恶性循环。

、重罚困难,轻罚无效。实际执法中确实存在若是处以数万元的罚款,船东承受不起,还容易激化管理部门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矛盾。但是处罚过低也导致助长了船舶超载屡禁不止之风。

五、船舶超载处罚自由裁量空间大,容易出现“关系执法、人情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船舶超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内河水域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规定,有减轻情节可以减轻处罚,且空间大。一定程度上自由裁量不但会滋生腐败,而且会使当事人无惧船舶超载,因为只要有关系处罚轻重便可“商量”。

六、选择性执法导致执法疏漏,随着执法疏漏率逐渐增大,容易产生“破窗现象”,向船东传递错误的信息:对法律不必当真,可以在执法空间躲避,不需要主动遵守法律。从而,越来越多人选择超载。

针对内河船舶超载运输货物,提出以下几点对策建议:

一、水路运输经营者要加强人员专业培训和安全宣传教育,提高管理人员安全责任意识和管理水平,提高内河船员专业知识、实操技能和安全责任意识。

二、乡(镇)人民政府落实船舶属地管理责任,对本行政区域内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舶、船员加强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督促船舶所有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厉整治船管公司“代而不管”行为。

三、源头管控,管理部门加强对装卸码头监督检查,督促码头经营人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禁其为船舶超核定吨位装载货物。与码头(装卸点)经营人、所有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依法查处非法码头和装卸点。

四、建立超载船舶“黑名单”制度。建议各级地方海事部门建立超载船舶“黑名单”制度,多家联合。对一年之内超载2次及以上船舶,将其纳入“黑名单”。并建立经营者诚信管理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告监督检查情况。

五、效仿道路运输治理超限超载的“一超四罚”做法,对一年内多次违法超载的船只由海事机构吊销其登记证书;对一年内多次违法超载的责任船员给予暂扣或吊销适任证书;对一年内多次违法超载的船公司责令其停业整顿;对负责超载船舶装载的装卸码头进行处罚。

、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加强廉政教育,加强对执法工作的监督,防止权力寻租。严格落实行政处罚,依法执法,防止腐败,杜绝出现“关系船、人情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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