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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河船员整治解决方案——长江船运

发布时间:2022-06-20 14:20:37作者:交航船运王

长江船运配员问题整治的解决方案



1、长江船运船舶在长江海事辖区内首次发生在进出港报告中未按规定报告船员信息、船舶配员不满足《船舶


最低安全配员证书》要求且所缺配员为普通船员、停泊期间未留足值班人员等违法行为,能积极配合海事管理


机构调查并及时纠正违法行为,且未造成事故、险情或其他危害后果的,应当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不满足条件


的,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和船员违法记分程序处理,并应跟踪督促其在开航前完成整改。



2、长江船运船舶存在租借船员适任证书或人证不符、伪造船员适任证书的,未按规定记载船员服务簿的,严


格按照海事行政处罚相关规定和船员违法记分程序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3、在对长江船运船舶配员不足等违法行为进行处置后,督促船舶在开航前配备符合要求的船员在船,并要求


其将新配备的船员录入船舶进出港报告船员信息栏,确保报告信息与船员实际在船情况保持一致。



4、长江船运船舶发生配员不足、人证不符、伪造船员适任证书等突出违法行为的,通报目的港海事管理机


构、船舶公司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和船籍港海事管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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