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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航运的十大违法行为——长江船运

发布时间:2022-02-24 09:55:47作者:交航船运王
长江航运十大违法行为

随着长江航运大保护的不断深入开展,船舶污染防治理念深入人心。大部分船员能够遵纪守法,规范使用船舶防污染设备,不乱排乱倒,用实际行动保护母亲河。但仍然有部分船员为了应对检查,弄虚作假。泰州海事局梳理了十类船舶污染物排放显性违法行为,希望广大船员朋友切实履行防污染主体责任,开展自查自纠,避免发生类似污染水域环境违法行为。
 
1.船舶生活污水直排入江,船舶卫生间排出口直通江底,能直观观察到江水,且有使用痕迹;船舶生活污水管路进口阀关闭,应急旁通阀开启,生活污水直排入江。
 
2.船舶冲洗甲板污水入江,载运固体散装货物的船舶,特别是载运煤炭、水泥、矿粉等货物的船舶,船员冲洗甲板产生的污水直接入江。
 
3.长江航运船舶残油接收长期无记录,船舶残油超过1年以上未在油类记录簿中记载,且船舶无法提供接收单证或船e行电子记录。
 
4.船舶未按规定配备防污染设备,船舶应配备防污染设备,而实际未配备。证书中记载的防污染设备相关信息与实际情况不一致。
 
5.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未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生活污水处理装置或储存装置进口阀部分管路未连接。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线路故障,设备无法通电,且船舶上未配置生活污水储存装置。
 
6.长江航运船舶排放生活污水弄虚作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管路上安装了流量计,流量计无读数,船舶生活污水标准排放接头存在严重的锈蚀导致法兰盲板无法拆卸,船舶存在弄虚作假现象。

7.船舶排放的生活污水数量明显不符合实际,按照内河11规则(每人每天50L)19规则(每人每天70L)进行测算,测算数量与船舶排放数量明显不符。

8.船舶未按规定使用防污染设备,生活污水处理装置的曝气风机和排放泵的工作模式均设置不正确,如设备通电正在运行,排放泵工作模式在“AUTO”自动模式,曝气风机工作模式在“MANUAL”手动模式。 

9.船员不熟悉防污染设备使用和排放规定,责任船员不熟悉设备的工作原理和操作流程,不熟悉公约和法规关于船舶生活污水处理和排放的相关规定。
 
10.船舶排放洗舱水未遵守操作规程,货物记录簿上记录的船舶排放洗舱水的海域水深小于25米,排放时航速低于7节,排放速率超过最大设计速率。
以上为长江航运十大显性违法行为,希望广大船员朋友,自查自纠。避免碰触这些违法行为。
长江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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